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新建或改造现代畜牧小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局网站(www.czj.dl.gov.cn)的支农专栏(以下称“支农项目网”),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现代畜牧小区建设情况评审报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八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条 对现代畜牧小区扶持项目,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应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