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从2009年起,每年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当年新建或改造的现代畜牧小区择优一定数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其中:
(一)对新建的猪、牛、羊、禽规模化饲养小区和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经评定,对达到建设标准的视项目投入情况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对以前年度建成但未享受过规模化畜禽饲养小区和良种繁育基地补助,且养殖环境和养殖方式得到改善和改进的,经评定,对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五条 现代畜牧小区建设标准
(一)畜禽饲养小区建设标准
1.饲养小区建设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外,本着不影响水源、不影响村屯环境、有利于防疫的原则,距交通主干线、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其他畜禽饲养场1公里以上,与主要水源地间隔5公里以上。饲养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气物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上风向,废气物无害化处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下风向。采取生态饲养技术和“三改两分再利用”的粪污处理技术模式。
2.饲养方式先进,实行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3.在畜禽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畜禽的饲养标准要求,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
4.取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畜禽的免疫符合兽医防疫准则的要求。
5.生产的畜禽产品应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6.生产群体规模:
(1)生猪小区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小区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建筑面积分别为15000㎡、4000㎡和300㎡以上。
(2)肉鸡小区年出栏15万只以上。小区总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建筑面积分别为16000㎡、5000㎡和300㎡以上。
(3)蛋鸡小区年存栏3万只以上。小区总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建筑面积分别为5000㎡、1200㎡和200㎡以上。
(4)奶牛小区年存栏200头以上。小区总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建筑面积分别为15000㎡、2000㎡和1100㎡以上。
(5)肉牛小区年饲养量1000头以上。小区总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建筑面积分别为3000㎡、600㎡和5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