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五)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七)重点保护的农作物(食用菌)天然种质资源采集(伐)审批。
(八)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九)相邻省(区、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审批。
(十)省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资格认定。
(十二)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
(十三)省管肥料登记证核发。
(十四)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十五)农药广告审查。
(十六)在天然水域及通往湖泊的池、坝、塘、水库进行水产引种审批。
(十七)渔业专项捕捞许可。
(十八)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审批。
(十九)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二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运输、携带审批。
(二十一)国际公约所限制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二十二)进入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有关活动审批。
(二十三)外国人进行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活动审核。
(二十四)申请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查。
(二十五)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出售、收购、利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