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农业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或拟订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