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9〕100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
(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