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提出续缴保险费补贴申请。
四、缴费补贴的审批。
(一)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街道、乡镇残联应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审核证》相应栏内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区县残联审批;区县残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向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发放《审核证》。
(二)街道、乡镇残联负责残疾人续缴保险费补贴的审批工作。对符合续缴保险费补贴条件的,在其《审核证》相应年度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花名册》(附件4)报区县残联。
五、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户籍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以后年度,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的,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六、补贴资金的来源。
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的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补贴资金的划拨。
(一)享受缴费补贴的重残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参保手续的重残人名单和需要补贴的资金情况提交区县残联;区县残联进行核对后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续缴保险费的,由区县残联于每月15日前将重残人名单提交区县经办机构,同时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