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医[2009]148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部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在此之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中标药品,凡中标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指导价格的,应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国家公布的指导价的,不得提高价格,仍按现行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区别于统一定价、标注特定企业的价格(如原研、专利、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继续执行;作为国家基本药物销售、使用的,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根据《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我省将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将由我局另行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今年11月15日前报我局,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
五、《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消[2007]140号)、《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消 [2008]126号)中有关药品,凡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