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一)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与市科委等部门共同制定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实施办法,出台本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先行先试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的政策措施。为防止出现政策重复、变相保护等倾向,全市应执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认真贯彻落实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清单(目录)要求实施采购。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三)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总结相关政策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追踪监督,建立健全采购政策效果评价体系,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约束
(一)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类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财政部门要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集中采购业务和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追踪检查和合同履约的监管。强化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信息,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问题,确保分散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实现制度管采的目标。要健全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和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涵盖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较为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