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主要实施本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实施采购,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定流程,对集中采购的具体项目组织采购方案并付诸实施;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办理各部门委托采购事宜;按照规定内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集中采购统计信息;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档案;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四)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9〕35号文的要求,研究建立“条块结合”采购格局的相关方案。要逐步改变现有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做法,逐步实现通用产品通过电子交易手段实施全市统一采购,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根据区域内各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特长,探索市、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分工协作、专业化运作的办法措施,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入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金额执行采购。
(二)财政部门要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完成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完善统一各类招标文件合同范本,出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程序和公开招标、协议采购等各种采购方式的标准化、规范化采购规程,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逐步形成以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核心,各类配套政策制度为辅助的整体性法规制度体系。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采购组织形式,完善评审程序和办法,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