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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努力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二)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业务全覆盖、财政资金全覆盖、预算单位全覆盖”的功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专项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同时,要与市建设交通委共同研究完善本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相关方案,明确财政和建设部门职责划分、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的衔接办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统一规范市、区县两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要根据本市医疗卫生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完善药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相关方案。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在市级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现“管采分离”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明确区县管理体制改革原则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区县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形成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政府采购制衡体制。
  (二)财政部门是本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制定本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和采购目录草案;明确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并推广应用;完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乙级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范围,认真贯彻实施法律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严格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审核具体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变更。认真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动态监管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大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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