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9号)同时废止。本市地方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
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 (资金配套管理职责)
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