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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1、县机构设置
  各县要在中卫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
  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建立仲裁庭。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农经中心),农经站站长(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由3名仲裁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①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②聘任、解聘仲裁员,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③受理仲裁申请;
  ④指导、管理、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和仲裁活动;
  ⑤制定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
  ⑥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②负责仲裁员管理工作;
  ③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④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⑤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
  ⑦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
  ⑧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工作职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①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③负责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
  ④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镇(乡)、村机构设置
  各(镇)乡、村依托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领导,按行政区域大小聘请2-3名调解员,负责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常工作由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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