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由局领导和价检分局、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工农处、能交处、收费处、房服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任主任,分管局领导任副主任,价检分局局长任秘书长,价检分局审理人员任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员参与讨论。
第四条 价检分局办公会负责所有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并对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长办公会审理200万以上多收价款的个案、重大疑难案件和足以影响当前价格政策修改修订的典型案件以及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纳入会议讨论的案件。
审委会讨论行业或专项价(费)检查处理原则以及局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讨论议题由秘书长提出。需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审委会讨论的,应当将案情及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并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书面报告及会议通知送达有关成员。
书面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价格违法事实、政策法规依据、当事人意见、处罚建议。
第六条 集体讨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讨论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员报告案情及有关意见;
(三)审核下列内容:
1、案件的管辖权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凿;
4、定性与处罚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及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理;
7、其他事项。
(四)各成员发表意见及承办人说明情况;
(五)主持人总结,并对行业或专项价(费)检查提出处理原则,对个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较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严重或已构成犯罪的,移交(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书记员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或整理《办公会议纪要》。个案讨论记录应交与会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