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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由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交局办公室通过局域网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处室、检查分局和监测中心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定(调)价(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调)价(费)的行为一律无效。有关业务处室及参与集体审议的人员不得在决定作出前擅自对外泄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机关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 本机关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和局长负责制。

  集体讨论采取价检分局办公会、局长办公会和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审委会)三种形式进行。

  价检分局办公会在分管局长领导下由分局领导和分局有关检查机构、审理机构、综合机构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由局领导、有关业务处、法规处、监察室、价检分局负责人参加,案件承办人及审理人员参与讨论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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