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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长办公会审议定价(收费)目录属于本级制定、调整价(费)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定价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出书面定(调)价(费)方案,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办公室。

  定(调)价(费)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二)现行价格水平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总额;

  (三)制定或调整的价格与周边省市价格的比较;

  (四)价格制定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执行价格的时间。

  定(调)价(费)方案同时附以下发生了的相关资料:

  (一)经营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符合《定价规则》要求的定(调)价(费)建议;

  (二)经前次审价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会议记录;

  (三)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四)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五)听证会纪要。

  第七条 办公室提出集体审议方式和时间,经局长批准后将定(调)价(费)送审方案和相关材料随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各参会人员。

  第八条 集体审议由主任(局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内容和要求;

  (二)承办处室有关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三)各参会人员提问;

  (四)承办处室有关人员解答;

  (五)各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并作出定(调)价(费)水平、执行时间或再行修改的决定。

  第九条 审价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认为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条 集体审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有关业务处室应根据会议记录和规定程序制作价格决定文书。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要按照“一价一费一卷宗”的要求,将定(调)价(费)送审方案及集体审议会议记录与定(调)价(费)文稿一并装订成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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