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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9]235号)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鄂价法规[2005]164号文自2009年8月1日废止。

  附件:1.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

  2.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案工作规则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物价局集体审价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调)价(费)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称《定价规则》)的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或调整本级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定(调)价(费)实行集体审议和局长负责制。

  集体审议采取审议价格委员会(简称审价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两种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审价委员会由局领导和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审价委员会委员。

  局长办公会由局领导、业务处、法规处、价检分局、监察室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办公室作为审价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组织、记录、整理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 集体审议定(调)价(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着重审议价格水平、出台时机、理由依据等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主要审议:涉及全省性重大价(费)改革事项,制定价(费)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局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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