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庆期间煤矿企业的安全稳定,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小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安办发〔2009〕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9月15日到10月10日,全市煤矿企业在国庆期间一律停产检修。为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检修期间及复产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及早安排部署本地区、本单位国庆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煤矿停产检修期间及节后复产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节日停产检修的组织机构。并将检修方案和值班安排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县安监部门备案。
  三、在停产检修期间,各煤矿企业除留通风、排水、看护工作人员以外,不得从事其他一切井下活动,并保持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公安部门从9月15日开始,对煤矿企业库存的火工品进行收缴或查封,待验收复工后方可恢复供应和使用。
  五、各县、各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停产检修工作的督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停产检修工作落到实处,发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六、各煤矿企业在停产检修期间,要加强对职工培训、自查和整改工作。停产检修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市、县安监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经市、县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附:中卫市煤矿复产验收标准文件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卫市煤矿复产验收标准
  矿井名称:                     验收日期:2009年 月 日

序号

验 收 项 目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

1

生产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重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煤矿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

 

5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6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7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设立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9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0

煤矿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1

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煤矿至少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核定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至少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12

矿井必须有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矿井各煤层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13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4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15

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监控系统,并运行良好。

 

16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17

矿井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进行校验。

 

序号

验 收 项 目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

18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粉尘检测制度。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面不得生产。

  

19

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2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1

矿井必须有排水系统,排水能力满足需要,备用水泵安装到位。

 

22

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并在相关图纸上明确标注防水煤柱,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作业前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

 

23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6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24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滤、漏电保护装置。

 

25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26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7

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复产安全保障措施。

 

28

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能够保证主扇、排水等的正常工作。

 

29

矿井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30

制定完善的排放瓦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31

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可靠。

 

32

运输系统安全可靠。

 

33

对职工进行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验收

结论

 

部门领导意见及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