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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收取绿化补偿费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收取绿化补偿费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9]73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镇个人建房收取绿化补偿费的政策请示》(十价法[2009]8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对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经营性投资除外)按照鄂价房地函字[2000]8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得收取绿化补偿费。但对城镇居民个人的经营性新建、扩建、改建房应按鄂价房地字[1999]195号文和鄂价费字[2001]32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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