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鄂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229号)
鄂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鄂州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鄂州价费[2009]51号)收悉。鉴于鄂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同意委托武汉汉氏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氏公司”)对你市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鄂州市辖区内凡与“汉氏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各类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卫生院除外)均属收费范围。
二、具体价格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2元。
三、费用结算
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提高住院床位价格所增加的收入必须单独列帐,专款用于与“汉氏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新增处置费收入的5%留成,用于医院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