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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批管理辖区内省级风景名胜区和除省管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内其他门票价格水平。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批管理辖区内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除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以及景区内由游客自由选择参与的娱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他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又兼顾补偿直接运行成本配套服务成本、资源价值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控的制度,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八条 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施免费开放。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暂不能免费开放的,应实行低票价。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实行听证。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其中,自然风景名胜区可依其地域分布的实际,对景点分散又具有相对独立观赏特点的参观点,实行散票与联票并成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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