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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四)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六)全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结余。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结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七)中小学影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公共保障范围,不允许向学生收取电影票费。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教基[2008]15号)规定,从2008年开始,进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八)义务教育学校除按规定的收费外,其他收费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有关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交纳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不得代收有关费用,物价部门不参与制定收费标准。

  (九) 各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广泛宣传和深入学习教育收费政策,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本通知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表:湖北省2009-2010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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