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4号)的各项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主科)、住宿费,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自愿在校住宿和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秩序。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范围严格限定在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2009-2010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见附表)中,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超范围选用。学校必须按《目录》的规定为学生配齐必修必订课程用书,该项费用有节余的可选订选修课程用书。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用书和选用的地方课程用书的总费用不得突破上述规定的教科书费用。其中,地方课程教科书小学每学期选用1本,初中每学期选用1至2本,所订地方课程教科书费用不得超过教科书总费用的20%。在此之外,凡未列入《目录》的教学用书,各地一律不得选用。严禁学校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学生发放教辅资料并收费;严禁随教科书搭售、摊派各种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教科书之外不能免费向学生提供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三)进一步加强学生有偿使用教辅材料的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空白抄本、寒暑假作业、教辅材料;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辅材料,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商店或书店购买。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推荐销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