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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09]24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

  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

  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自2009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允许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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