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新增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学校名单及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24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自2008年以来,经省级综合督导评估和各市(州)级综合督导评估确认,我省新增了12所省级示范公办高中和25所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名单附后)。经省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我省将于今年秋季在高一年级启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公办示范高中招生收费行为,明确普通高中课改教材收费标准及选用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从2009年秋季招生起,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规定,可执行相对应的省级、市(州)级示范高中招生和收费政策。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在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新课改后普通高中教材的选用范围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随教科书搭售、摊派各种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严禁学校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学生发放教辅资料并收费。
三、教材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省2009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9]104号)规定执行。学校对教辅资料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购买教材的数量与学生进行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的利益。
四、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各学校要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严格实行招生收费公示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湖北省新增省级、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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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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