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社会联动机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社会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管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实况、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等。我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种,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Ⅳ级 (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更新与解除的管理。各级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制度,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或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要立即通过气象手机短信、气象网站、DAB卫星预警信息接收机和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防灾减灾机构报告。
各级广播电视等单位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30分钟内通过广播媒体向社会公众播报,通过电视媒体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发布字幕信息;接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通过广播媒体向社会公众播报(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立即播报),电视媒体除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发布信息外,各时段定时滚动字幕更新飞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媒体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信息,要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各级通信部门在接收到气象部门发送的预警短信后,要及时将预警短信向气象部门指定的气象预警短信接收手机用户进行发送,必要时,尽可能将预警短信及时向预警区域内的有效手机用户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