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补助资金。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新建廉租住房给予投资补助,按照财政困难程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下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购买、新建、租赁廉租住房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对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资金补助。
(三)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三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的全部。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2009年省财政从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3.8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其中2.7亿元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市州要从转贷政府债券中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五)社会融资。加大社会融资力度,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廉租住房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四、政策支持
(一)确保项目用地(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规定,结合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三年用地供应计划,分类确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纳入各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紧张,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要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早做安排,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在报批材料完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省国土资源厅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