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农民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选址尽量避开洪水、泥石流、干旱、雷击、冰雹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对无房或居住在危房的五保户可以村为单位建五保之家。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政府补助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为1人户30平方米左右,2人户40平方米左右,3人户60平方米左右。房型可按户单独建设或联体建设。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改造资金全部由政府补贴的,翻修、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米以下。
2、墙体结构:住房主体为砖(木)瓦结构,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
3、配套设施:有独立的厨房、卫生间;有独立的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有菜地,有前后庭院;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生活需要。
4、设立标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省设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三)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违规建设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县民政局、县建设局要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公示意见、危房鉴定、政府补助审批、乡村规划许可等资料整理归档。要对每个危房改造户的姓名、家庭住址、开工时间等基本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报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但全额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五保户住房产权,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五)督促检查。加强对建房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月进度报告制度,县民政局要会同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改造进度分报省和市州民政部门。2009年12月底前,各县将年度总结报告分报省和市州。2010年1月,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政府提交总结检查报告,并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年度计划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推介基层先进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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