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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蔡甸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蔡甸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241号)
武汉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武汉市蔡甸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请示》(武价费[2009]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市蔡甸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你市蔡甸区凡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其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输液费按武价行费[2006]23号文件规定的价格(不减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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