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且新车已享受1.6升以及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承担企业。我省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全省依法设立的31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附件2);承担汽车以旧换新汽车品牌销售工作的企业为已在省商务厅备案的汽车经销商。
(五)补贴资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
二、工作流程
(一)交售报废车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剧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