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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十三、中央驻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承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监狱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监狱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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