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六)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七)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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