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五)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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