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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将脑瘫、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用药等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逐步将假肢(国产)装配、孤独症、智障、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强残疾预防体系建设,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5.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扶持各市州以及30万人口以上、残疾少年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设一所设施完善、符合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与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扩建湖南省特教中专,积极创造条件,将学校办成特殊教育高职院校。确定1-2所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和特殊教育专业。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安排标准。建立完善的扶残助学政策体系,确保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由学校减免不低于30%的学杂费。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在读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同时优先纳入各类学校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6.促进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将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通过采取政府担保贴息贷款、依法减免税费、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专产专营等措施,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政府新开发的服务行业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给残疾人就业。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残疾人积极、主动提高职业技能。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指导等方面,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设,全面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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