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细则》的通知
(鄂价费[2009]1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2008]23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细则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公平,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8]2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参加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会各方应准备的资料:
(一)材料或设备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准备的资料。包括企业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法人经营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产品的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药监局批复的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需材料或设备的研制、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全国其他地方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介绍。以上资料提供不全,不得申报。
(二)申请方(省管医疗机构或市、州物价、卫生部门)准备的资料。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新颖性、可靠性、有效性、项目用途、建议价格水平和理由,与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无类似或可替代等内容的书面介绍,国内外有关权威报刊刊载的相关文章,《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等。
二、提供方、申请方必须在会前将以上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要求的数量正式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提供方、申请方提供的资料中如涉及商业机密的,请事先予以说明。
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在会议前向专家提供评审会所需的所有资料。包括提供方和申请方准备的所有资料、《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