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公勤人员用房等)。
(二)办公通用设备: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电教设备(幻灯机、投影仪、其他电教设备)、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像机、放象机、空调器、去湿机、取暖器、 碎纸机、网络通讯设备。
办公桌、办公椅、沙发、文件柜、保险柜、茶几、茶柜、高级灯具。
(三)交通运输工具
小轿车、面包车。
(四)文娱体育器材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对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和车辆,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账;
3、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4、固定资产原值入账时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