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拨付2009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通知
(鄂价监测[2009]6号)
各有关市、州、县(区)物价局:
为合理补助执行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点工作支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国家和省财政安排了2009年价格监测补助资金。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拨付2009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价格监测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执行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点工作支出。根据《价格监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各有关市、州、县(区)物价局执行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监测定点单位数量、监测点承担的任务量、以及完成任务质量、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和承担应急监测、预警监测、专题调查任务和信息及分析材料报送采用考核情况、农村价格信息员工作等,确定了各有关市、州、县(区)价格监测补助经费(详见附表)。
二、价格监测补助资金是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价格监测工作专项补助性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是:价格监测点和采报价人员的误工和劳务补贴;采报价人员节假日和平时加班劳务补贴;农村价格信息员劳务补贴;采报价人员交通补贴;采报价人员培训及价格数据处理和传输费用;价格监测点监测资料、标志牌印制费用;监测设备购置、维护和通讯、上网、调研差旅及其它与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有关的费用。各地要注意以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劳务补贴为主,切实保证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补助监测点采报价人员的劳务支出。
三、请各地按照附表所列经费的数额,开出相应的收据,连同收款单位全称、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用快件挂号信一并于9月10日前寄送省局价格监测中心。中心收到收据后,将及时汇出补助经费。
四、各地在收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和开支范围,尽快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送达到监测点。届时,我中心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价格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各级物价部门主要领导和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好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工作,切实做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价格监测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价格监测补助资金的发放,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补助经费使用效能,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价格监测点的工作指导和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原始采价台账检查核查工作,确保实地采价、科学采价,从源头上保证价格监测数据质量。继续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数据上报审复核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采集、催报、录入、审核、校对、汇总、上报等各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