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挖砂、炸鱼或者从事相关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水下作业;
(四)其他影响输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输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及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和光缆等地下管线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对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以及工程设施进行维修的,应当事先通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输水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在苏子河河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500米之内实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先通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输水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永久性保护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移动、涂改、破坏输水工程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电力部门应当保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用电需要。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输变电线路上私自架线、接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拆除、损毁以及擅自操作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设施。
第二十四条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输水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巡查、维护和抢修输水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地、用路、用电,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交通、电力等部门协调解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西江水库、凤鸣水库以及引水口至受水地区配水站或者接管点之间的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由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其他区域的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第四章 输水工程水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等部门提出,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