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量分配和工程运行管理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配置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调水地区和受水地区的水资源,在维持调水地区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及水体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满足受水地区的用水需要。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以及年度调水、供水方案,保证输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以及其他与输水工程有关的水利工程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服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年度调水、供水方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水地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用水协议。受水地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用水协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配置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量。
第十条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本地区取用水方式。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对处于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可以由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替代的其他取水工程,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封闭受水地区相关取水工程的总体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征求有关受水地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封闭步骤及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的比例计算。年实际用水量低于该比例的,由财政部门补足差额水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还本付息和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确定输水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实行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输水工程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为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