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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4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文物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全省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省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

  (五)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

  (七)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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