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有关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国有民办”办学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坚持依法治教,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教育资源,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共建共享品质教育和“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民”并举。
按照公办、民办并举,以转为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思路,对“国有民办”体制实施调整。有关区、县(市)应根据本区域学校布局情况,优先满足群众就近享受公办教育的需求,尽量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二)因地制宜,平稳过渡。
有关区、县(市)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所属“国有民办”学校调整方向,分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
(三)优化资源,提升品质。
以优化整合资源为途径,以提升教育品质为目标,实现“国有民办”体制调整与深化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的有机结合。通过体制调整,对已参与组建教育集团的学校,要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对尚未参与组建教育集团的学校,要推动其参与名校集团化办学,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上好学”需求。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