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搞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逐步建立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和省级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建立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制度。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继续对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实行财政一般转移支付。
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加大辽西北荒山(荒沙)造林、科尔沁风沙源治理、沙化残次蚕场改造、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等大规模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投入力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种质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珍贵树种以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育林基金减收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并对其基础建设给予支持。
(十三)建立林业金融保险支撑制度。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贷款制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降低林农负担。积极推进多元化的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助制度,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组织林农投保。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森林火灾、洪涝灾害、冰雹、雨雪淞、暴风雪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十四)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业综合管理服务职能,在林业行政许可、林权管理、相关法律和科技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民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并给予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创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逐步形成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建立和完善林业专业协会,加强对协会的监管。积极培育为林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