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三)完善集体林产权明晰工作。对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采取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妥善处理林权纠纷,建立健全由林业、信访、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林地承包争议仲裁工作。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合同管理。加快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完善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以村(少林地区以乡)、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私营林场为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核定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和完善采伐限额分配办法,采伐限额的分配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5年为期限,将采伐限额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小班,落实到林权所有者。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取消消耗类型和出材量控制,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在一个编限期内,年采伐限额允许结转使用。农民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受采伐方式和林龄限制,可由乡镇林业站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采伐。已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其林木采伐按照退耕还林法规和政策管理。经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工业原料林,所需采伐限额应给予保证。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建立健全规范的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尽快出台我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除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要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森林资源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优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指导,搞好产权交易服务,促进林权有序流转,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