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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的通知(2009)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完善社会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本职工作岗位尤其是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政治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从市级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系统先进工作者中产生。省模范集体: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创业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加强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发展,大力提高职工素质,劳动关系和谐;注重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生态环境;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公正廉洁;安全生产秩序良好,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的原则,确保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业绩卓著、社会公认。本次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40% ;科教人员不低于15% ;从事农业人员不低于15% ;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10% 以内;妇女、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考虑被推荐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条块结合,兼顾各行各业。
  (二)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张榜公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推荐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由推荐单位在规定上报正式名单前两周,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预报。各市在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除符合评选条件外,要求个人无不良记录,所在单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公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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