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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的通知(2009)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的通知
(浙委办〔2009〕7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4日

  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

省委、省政府:
  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全省人民紧紧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投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建议在今年国庆前夕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现就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2004年以来在全省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等本省、外省、外籍劳动者。
  厅(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从严控制。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队、所)、班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劳模集体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等重大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此次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350名,评选表彰省模范集体50个。

  二、评选条件省劳动模范:
  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我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中作出突出成绩,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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