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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6.建立备案制度,发挥监督作用。决策单位将评估报告提交职能部门的同时,要报上级信访部门备案。上级信访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一周内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决策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复评。复评的程序与要求同上。
  7.全程跟踪实施,不断改进完善。决策事项经评估完成付诸实施后,决策单位要注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信访部门的评价意见,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决策事项顺利推进。决策单位、信访部门和维稳部门,要坚持对决策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动态检查和评价,对在工作推进期间发现的新风险隐患,要从实际出发调整对策,研究制定化解预案,保证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五、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信访稳定风险论证和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步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信访联席会议是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时,要将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
  2. 高度重视评估成果的运用。各级党委、政府和重大决策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对重大事项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将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批重大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未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予受理审批;对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事项,不予批准实施或暂缓实施。
  3.切实发挥信访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信访部门要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单位组织的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评估工作公正、公平的本质特征。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建议或责任追究建议。
  4.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凡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或在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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