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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各外经贸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总体工作部署,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确保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调整完善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整合设立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对省组织的重点展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赴境外的参展人员费(国际交通费、生活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含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境外展会项目)。
  (二)支持企业境外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经省商务厅确认的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生活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打造多元化境外营销网络。加大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专卖店、展示中心等)的支持力度,对营销机构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给予资助。
  二、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继续实施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各项政策,重点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以及省级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三、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
  继续执行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各项政策,重点对获得中央和省出口品牌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加大对“出口品牌”的培育和推广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此次金融危机的契机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对出口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给予一定资助。
  四、鼓励企业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险,降低外经贸经营风险
  (一)对省级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资助50%;对市、县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资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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