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和完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保证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负责承担起草任务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立法项目进度安排表的规定要求,建立严格的立法工作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做到领导、人员、任务、时间“四落实”。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规起草工作中有关机构、职能、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法规起草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法规起草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难点和问题,督促起草部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将法规起草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起草提前介入制度和沟通协调制度,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立法整体工作合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涉及重大问题修改的,应当及时反馈省政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断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规范对公民意见的收集、整理和采用,提高公民参与立法的实效。加强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人大和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能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积极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设定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方案,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认识,充实工作力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立法工作力量建设,夯实立法工作基础。要进一步充实立法工作人员,关心和重视立法工作人员培养,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立法工作队伍,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力量保证,为立法长远发展建立充足的人才储备。
(六)加强对杭州宁波两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杭州宁波两市立法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积极支持杭州宁波开展针对本行政区域地方事务的立法,加强立法计划的统筹衔接,坚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完善立法工作重要问题通报协调制度,共同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9年4月1日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14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