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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三、立法工作的重点

  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全省奋斗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结合社会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经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本届立法重点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围绕推进转型升级和发展经济,重点加强发展高新技术、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和实施技术跨越战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的跨越;加强统筹城乡规划、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
  (二)围绕发展农业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完善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促进集体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立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围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加强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污染的防治和保护、重点水流域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围绕改善民生,重点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到2012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加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的立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城乡共同体建设,加快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立法,切实保障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加强就业立法,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以就业保障民生。
  (五)围绕社会建设和管理,重点加强城市管理、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政权建设,重点加强有关权力运行监督、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化、政务信息公开、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基层民主自治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四、立法工作的措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地方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大而现实又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的协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整体有序推进。省委确定的需要事先报省委讨论的立法项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为需要报省委研究的其他立法项目,按规定及时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法规的起草、审查、及时提请审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切实保证由省政府提出的议案的法规项目能按确定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能按确定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二)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围绕本届立法工作重点,编制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在此基础上,深入调研,精心筹划,科学编制好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的可行性。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规则》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立法项目科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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