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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
2009年4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

省委: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显现。做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要求是:按照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密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力争在科学立法上有新突破,在民主立法上有新举措,在立法质量上有新提高,完成立法项目不少于55件(不含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地方性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计划和立法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平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加强自主性、创制性立法,注重简洁、实用,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坚持立法民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保障社会利益各方有平等的机会和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和愿望,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坚持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并重,加大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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