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浙委〔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专家论证、立法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我省立法质量和绩效评估机制。同时,要重视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及时清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发挥好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有关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地方立法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主体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请示。